第二十七章、奴性调教之合约(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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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奴在主人面前必须是跪着的,不可站立,并且随时等待接受主人的命令。

3,小奴在回答主人问题的时候,措辞必须表现出对主人的尊敬,态度要求卑微,声音略偏低,在开头或末尾必须称呼“主人”。小奴必须时刻牢记主人的每句话。小奴说话前必须先得到主人的批准。若违反本条,主人可以用主人想用的方式抽打小奴的嘴巴。

4,在没有得到主人允许之前,小奴不得用自己身体的任何一部分去接触主人身体的任何一部分。小奴如果想的话,必须先得到主人的允许。请求主人后,如果主人答应,应该感谢主人;如果主人拒绝,小奴必须立即住嘴,并且不得再强求主人,否则将受到惩罚。当小奴渴望主人用一种方式调教小奴或小奴渴望得到主人身上某物品的时候,也与本条契约的前项相同。主人可将本条后两项视为对贱奴的一种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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